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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銀行卷入“違規放貸”質疑
目前,他已為此提起上訴。而在另一方面,涉事的紹興銀行則認為,沈先生的貸款屬實,他對此事提出的異議隻是為瞭逃避債務。兩種截然相對的說法背後,究竟發生瞭些什麼?導報記者為此加以關註。
【老板帶著支行行長找上門?】
據沈先生說,他是在2013年年初,進入紹興縣明洋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明洋公司)上班的,幫老板王某幹著各種雜七雜八的活。
當年五、六月間的一天,老板王某帶著紹興銀行張市支行的女行長周某找到瞭他,告知瞭來意:他想從張市支行貸一筆錢,但由於不符合條件,所以想借沈的名義去貸款,用於公司的經營。
老板再三讓他幫忙的同時,周行長也在一旁不停地做他的工作。
“周行長說她自己和她的哥哥也有借錢給老板的,讓我放心。礙於面子,我考慮再三就同意瞭。”沈先生說,之所以答應下來,他也有一個打算:既然自己有條件獲得貸款,不妨等這筆錢貸下來瞭,再決定怎麼用也不遲。到時候自己或許也可以拿這筆貸款辦點事,然後分一部分借給老板。
後來,在周行長與另一位客戶經理李某的操辦下,沈先生簽署瞭相關的空白文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提款申請書、借款借據等。“他們當時說,等審批下來後,再通知我們把空白的內容填上去。我覺得這說法也合理,審批有不確定性,如果批不下來,填瞭也沒用。”
沈先生告訴導報記者 (維權微信zjscdbwqzx),根據銀行的要求,他還把自己的身份證和新辦的蘭花卡(銀行卡)留在銀行。
“原以為這一次的貸款,自己是完全掌握主動權的。”沈先生說,想不到後來發生的情況出乎他的意料,自己簽下空白協議等做法,已經鉆入對方所設的“局”中。
【授信三年的50萬貸款】
沈先生告訴記者,過瞭一陣子後,自己的蘭花卡及身份證,經由老板的妻子胡某之手歸還。因蘭花卡裡沒有錢款,他以為貸款未申請成功,也就沒多問。但是有一天,他去財務室時,出納卻順口告訴他,支付銀行的利息已打到他的蘭花卡上。
納悶之餘,沈先生經打聽方才得知,當初的那筆貸款其實是申請成功的,在2013年6月17日就發放到瞭他的蘭花卡上,貸款利息也是要通過這張蘭花卡按期支付給銀行的,而他的老板會提前將利息款存入蘭花卡。出納以為他知道這事,就跟他說瞭。
沈先生說,他進一步瞭解得知,就在貸款到賬的當天,錢即被人在銀行櫃臺辦理瞭結算業務申請 (有人冒充瞭他的簽名),直接轉賬給瞭老板王某的個人賬戶。
“事情暴露後,雖然老板和周行長一再保證,所有問題都會安排好的,老板會按時支付利息並償還本金的,但是他們私底下的操作令我非常不滿。”沈先生告訴記者,他又多次找周行長及那位客戶經理,要求把貸款轉至老板的名下。但對方總是答復,貸款的期限是一次性定瞭三年(授信期限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的,要到期才可以轉。
沈先生說,找張市支行交涉未果後,他又找瞭張市支行的上級行反映,也無果而終。眼看著貸款的期限即將到來,他最為擔心的事果然發生瞭:明洋紡織品公司辦不下去瞭,老板王某也還不出錢,而且人也失聯瞭。但在此時,張市支行的周行長卻找上門,要求他償債。
在斷然拒絕後,沈先生又多次向上級行反映,依然無果。
“事實上,這樣的借戶貸款涉及的並非隻有我一人,張市支行周行長和客戶經理李某以同樣的方式還讓另外兩人,幫我的老板分別貸瞭款。”沈先生非常氣憤地表示。
紹興銀行方面也確認,沈先生等三人的三筆個人貸款,當時的主辦客戶經理均為李某,協辦及審批都是周行長 (貸款亦為周行長所營銷)。
2016年9月9日,張市支行的上級行——鏡湖支行召集瞭 “出險貸款”的三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召開瞭一次協調會。會上,沈先生的老板承認,涉及的三戶貸款實際都是由他使用的。但此次會議,並沒有瞭卻沈先生心頭的“包袱”。隨著時間的推移,銀行的相關人員也都變動瞭,銀行對此事的態度也明確瞭:隻能走法律途徑。
【“借戶貸款”爭執上瞭法庭】
2017年3月,紹興銀行張市支行向紹興市越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沈先生歸還借款本金49萬餘元及相應的利息。
“直到當瞭被告,我才看到填寫瞭詳細內容的《借款合同》,授信額度為50萬元。但自己明明沒有用到一分錢,憑什麼要我來歸還?”被告上法院後,沈先生委托律師應訴,同時他還於2017年5月,向中國銀監會紹興監管分局投訴紹興銀行違規放貸。
當年7月,紹興銀監分局經調查後回復指出,投訴所涉貸款用途與合同約定用途不一致,紹興銀行存在貸款用途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另有相關貸款,紹興銀行存在貸後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銀監分局表示,對於核查所發現的問題,該局將依照相關程序對該行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而對於法院的審理,沈先生的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借戶貸款”,並在答辯時提出瞭三點主張:一是從貸款緣由來看,系老板王某需要用款;二是從貸款辦理的過程來看,案涉款項均由老板和周行長辦理,沈先生除簽名外,其他工作均未參與;三是從款項使用情況來看,銀行實際上將款項直接匯至老板王某賬戶,且在結算業務書上冒充瞭沈先生的簽名。所以,本案系借戶貸款,沈先生沒有責任來幫老板還這筆錢。
該案在油煙處理設備|油煙處理設備價格審理期間,沈先生的代理律師還特意申請法院調取兩份證據。一是沈先生簽署合同文件時的影像資料,擬證明他之前簽署的系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文件資料,且他並不知道貸款的基本信息及放款時間。二是涉案貸款在櫃臺被提取時的影像資料及存檔資料、紹興銀行《結算申請書》,擬證明是銀行的員工假冒簽名,將案涉款項直接轉至老板王某的賬戶。
不過,經審理,越城區法院則認為,該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誠信履行。被告沈先生未能按約還款,已構成違約,原告張市支行要求其受償相應借款本息,合法有據。至於沈先生辯稱本案系借戶貸款的理由,銀行不予認可,沈先生亦未提供證據證明,且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在借款人處簽字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對於沈先生請求法院調油煙處理機價格|油煙處理機費用取的兩份影像資料等證據,法院表示,影像資料早已超過銀行保存的時間三個月,已無法調取;至於關系到劃走貸款的那份 《結算申請書》,與本案所涉借款發放無關,故無必要調取。
此外,沈先生申請對結算業務書上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越城法院認為,因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張市支行已證明其履行瞭款項交付的義務,故被告收取款項後如何支配與本案無關。被告如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可另行主張,鑒定申請無必要準許。
2017年11月22日,越城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沈先生歸還原告張市支行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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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審的判決結果,沈先生自然選擇上訴。在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時,其代理律師指出,一審法院割裂認定案件事實,舉證責任分配不公,忽略案件關鍵證據,未能維護本案的金融借款糾紛的弱勢一方的合法利益。
“貸款的申請緣由、辦理過程、發放及當天被人惡意轉走、貸款的使用與歸還,是一個完整的過程,然而一審法院割裂開來認定,僅以銀行發放貸款的事實,即認可銀行已完成金融借款合同的義務,判令沈先生還款,屬於認定事實不清。”律師稱。
“沈先生在銀行內簽署空白文件,並將身份證及蘭花卡原件交給瞭工作人員,這個過程惟一記錄就是辦公室內的監控。現在產生糾紛,銀行提供不出由其掌握並保管的影像資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一審法院卻認定由沈先生承擔舉證不能之責。”
“銀行雖然發放貸款至沈先生的賬戶裡,但並未完成貸款的轉移交付,不能認定銀行履行瞭放款義務。”律師特別指出,在本案中,沈先生將自己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原件都是交由張市支行的人員保管的。而在放款之日,張市支行既未將身份證及銀行卡交還,也未告訴他已放貸,所以沈先生實際上並未取得對該50萬元貸款的有效占有。
【涉事支行行長已被辭退】
對於這起貸款糾紛,作為當事一方的紹興銀行如何看待?導報記者就此采訪時,該行相關人士表示,銀監部門已對相關問題作出認定,越城法院也已作出一審的判決,故該行對於該案的看法以銀監部門的認定和法院的判定為準。
“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說簽字時合同是空白的,不知道貸款的基本信息和放款時間,與常理不符。”銀行的相關人士特別指出,“我們經過調查,這是筆正常的貸款,投訴人的做法是逃避債務的一種手段。”
記者另外留意到,銀監部門在2017年7月的答復中表示,該局將對紹興銀行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那麼此後作出怎樣的監管措施?當記者聯系紹興銀監分局希望瞭解該案時,對方未予同意。
紹興銀行就此事答復記者時表示,銀監分局經現場核查後,於2017年9月對該行發出瞭監管提示單,要求進一步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進一步提高貸後檢查的有效性,舉一反三地做好整改問責工作。該行遂根據此監管提示單,進行相關內容的自查自糾。
導報記者另經瞭解到,早在2017年1月,張市支行的客戶經理李某即被記大過處分,並受到待崗處理。當年5月23日,支行周行長則遭辭退。而在此前,紹興銀行作出瞭對上述二人違規行為的問責處罰通報。
作為該事件中的重要當事人,周行長對於沈先生的投訴會有怎樣的說法?當記者與紹興銀行聯系,希望采訪周行長時,銀行方面告知“暫聯系不上周行長”。記者又試圖聯系沈先生的老板王某,但相關的電話都未能接通。
對於當前的局面,沈先生頗有怨氣地表示,“銀行方面如果真的問心無愧,那把支行行長、客戶經理、王老板和我們三位借戶貸款人都叫齊,進行當面對質,不是都清楚瞭嗎?”
據悉,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沈先生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市場導報》還將繼續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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